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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一部门印发《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2020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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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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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一周要闻抢先看


1. 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一部门印发《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2020工作要点》

2. 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理情况,公布八大典型案例,电商平台多为被告

3. IPTV内容须审核,广电总局下文清查未经批准安装的第三方App



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一部门印发《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2020工作要点》


为进一步创新广告监管机制、监管方式,加强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完善广告协同监管体系,不断提高广告协同监管能力和水平,全力维护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市场监管总局与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广电总局、银保监会、中医药局、药监局等十一部门联合制定了《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2020年工作要点》,修订了《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并于2020年3月18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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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0整治虚假广告工作重点


(一)加强广告导向监管。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清理整治含有“软色情”内容等低俗庸俗媚俗广告,依法严肃查处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涉及导向问题的违法广告,使“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成为广告活动的基本遵循营造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环境。


(二)推动全国广告道德委员会建设。进一步研究完善广告道德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倡导广告行业良好道德风尚,探索建立法律层面、道德层面和行业自律层面多管齐下的广告行业治理格局。


(三)加强重点领域广告监管。加强重点产品、重点行业广告监管,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医疗、药品、房地产、金融投资理财等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虚假违法广告,集中曝光典型违法广告案件。依法加强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金融机构、医疗机构的管理,严肃查处平台和机构违规广告行为。加强重点区域广告监管,对虚假违法广告多发地区进行挂牌督办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期间,统筹抓好疫情防控与广告监管执法工作,重点针对涉及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广告、口罩等防护用品广告以及涉及借疫情宣传疫病防治内容的虚假违法广告开展监测。


(四)治理规范移动端互联网广告。研究加强广告新兴业态监管,突出重点平台、重点媒介,加大监测监管力度,坚决遏制移动APP、自媒体账号等虚假违法广告多发、易发态势。督促互联网平台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核查有关证明文件和广告内容,及时制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五)强化广告协同监管。健全完善重点案件联合督办机制,对重大违法案件实行统一挂牌督办。研究建立广告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广告信用监管格局。


二、十一部门工作重点


(一) 市场监管部门

1. 发挥好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作用。协调组织对影响较大、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重点案件开展联合约谈、联合查处,适时组织开展联合调研。

2. 突出移动端广告监管,进一步系统治理互联网广告。完善广告监测机制,强化移动端互联网广告监测工作。

3. 严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严把广告审查准入关。进一步强化虚假违法广告案件查办力度,强化曝光力度。

4. 推进修订《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积极探索广告领域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


(二) 党委宣传部

1. 开展舆论监督,组织新闻媒体持续深入做好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相关工作的宣传解读,宣传报道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广告法》和查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工作成效。协调新闻媒体曝光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 加强媒体管理,督促新闻媒体进一步健全广告刊播管理制度,严格履行法定广告审查义务,完善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广告真实合法。


(三) 网信办

1. 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大力整治互联网违法违规广告信息,加强网上正面宣传引导,严厉查处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信息的网站平台。

2. 督促网站平台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巩固和扩大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成果,促进网络空间更加清朗。


(四) 电信主管部门

1. 加强ICP备案、域名和IP地址等互联网基础管理,强化技术能力和管控手段,完善违法违规网站处置流程,进一步提升违法违规互联网应用(网站、APP等)处置能力。

2. 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违法违规网站。开展相关行业内宣传活动,积极引导行业自律。


(五) 公安机关

1. 充分发挥打击犯罪职能,重点打击民生领域虚假广告犯罪。

2. 对行政机关移送的涉嫌虚假广告犯罪的案件,要依法及时查处。对阻碍行政机关开展广告监管执法工作,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及时查处。


(六) 卫生健康部门

1. 落实“放管服”有关工作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引导医疗机构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加强医疗广告审查工作,继续做好市场监管部门移送案件的依法查处工作。将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情况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

2. 加强健康科普宣传,传播健康知识,引导群众提升健康素养,建立科学正确的健康观。


(七) 人民银行

1. 联合各金融管理部门推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落地实施。牵头研究金融广告治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健全金融广告治理协作机制,构建完善违法违规金融广告案件联合处置长效机制。充分运用金融科技、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提升金融广告监测体系精准度和实效性。

2. 依据属地监管原则,推动压深压实违法违规金融广告监测处置职责。加强涉及金融广告的知识普及和消费者教育工作。


(八) 广电行政部门

1. 督促指导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视听节目网站等单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职责,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严格规范广告发布行为。

2. 强化指导,提升广告内容的艺术水平,加强广告导向管理。强化网络视听电子商务直播节目管理,进一步规范电视购物节目播放。严肃查处播出机构、视听节目网站的违规行为,对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责任、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屡查屡犯的机构以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九) 银行保险监管部门

配合相关部门加快制定出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部署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作为重点。在P2P网贷机构检查中,加强对广告宣传行为的检查。


(十) 中医药管理部门

加强中医医疗广告审查,规范中医医疗广告宣传行为。加大报刊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监测力度,探索开展互联网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监测工作,做好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突发事件应对和重大案件督办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中医医疗机构。


(十一) 药品监管部门

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对发现的违法广告,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涉及严重失信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并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从严监管。





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理情况,公布八大典型案例,电商平台多为被告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卢正新在线通报了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总体情况、主要特征及案件审理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并公布了八起典型案例,其中多起案例涉及电商平台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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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型案例裁判要点及审理思路


1.   “有添加”宣传“无添加”,被判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某公司在涉案巧克力牛奶的商品详情页面,以显著方式宣传“无食品添加剂”“无任何添加物”,与其实际情况及外包装内容不符,误导消费者进行购买,构成欺诈。


裁判法院解读:商品中含有添加剂是很正常的现象。经营者在网上销售食品、保健品、护肤品等,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商品中含有的添加剂情况,不得以“无添加”为噱头误导消费者。


2.   假借“福袋”销售低价商品,构成价格欺诈

法律禁止价格欺诈行为。某公司在“双11”期间将售价799元的大衣以“超值幸运福袋”的形式(公司在该“福袋”的销售页面醒目标注:“¥2399”字样,并承诺福袋内产品价值均高于2399元)销售给消费者,远远低于其承诺的“福袋”价值,诱导消费者进行购买,构成价格欺诈,应当予以退款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裁判法院解读:对消费者来说,“福袋”相当于商品打折优惠,在购买时对“福袋”内商品的期待感也非常具有吸引力。对于经营者而言,“福袋”已成为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但是,促销绝不能成为变相的价格欺诈。


3.   擅自更改“免单”结果,商家要承担违约责任

某网店在购物节期间开展了“限时免单”活动,某消费者在下单后通过网店公布“限时免单”活动的中奖名单确认本人中奖,但收货后要求网店履行免单承诺时,被网店告知由于某顾客成交在先,其并非中奖者,因此其不符合“限时免单”的条件。消费者认为该网店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诉求该网店退还购物款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法院认为,网店公示的“限时免单”规则是网络购物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李某下单、付款的时间符合“限时免单”条件,应当被免单。网店擅自更改“免单”结果,属于违约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网店开展免单活动是为欺骗消费者而进行的虚假宣传,也没有其他欺诈行为,因此判令退还消费者购物款,但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法院解读:在各大购物节,经营者经常采用“免单”的方式吸引顾客,一般都是事先约定好免单规则、事后公布中奖者名单。消费者符合“免单”条件的,经营者应当予以“免单”,不得擅自更改


4.   无法定或约定事由,经营者不得无故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

某消费者通过某公司运营的“微信电器商城”购买了一台电视机。开机检视后,发现电视机有重影问题,依此申请退货。但某公司以“商品无质量问题且已开封使用”为由拒绝该消费者退货申请。除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之外,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本案中,涉案产品为电视机,不属于法定不退货的商品,且只有在拆封、开机后,才能确认电视的品质和功能。消费者在七天内提出退货的,经营者不得以“商品无质量问题且已开封使用”为由拒绝退货。


裁判法院解读:“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是通过保障消费者的后悔权,最大程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同时规定消费者定作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数字化商品、报纸期刊以及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除此之外,网络消费者要求“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经营者不得无故拒绝。


5.   平台“自营”“他营”业务难区分,应承担服务提供者责任

某公司在酒店预定环节未以显著方式区分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在酒店预定成功后,才在平台发送的确认短信中提到服务由平台内经营者提供,且未标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不足以让消费者理解其准确含义,无法判断该业务是平台自营还是第三方经营。因此,某公司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应当赔偿因订单取消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裁判法院解读:根据《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6.   外卖平台未审核商家资质,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某公司经营的外卖平台属于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依照《食品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某公司在外卖平台上作出的承诺(我平台已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严格的实地审查,并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有效期等许可信息合法、真实、准确、有效),某公司应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并审查其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使消费者购买到了无食品经营资质商家制作的食品,合法权益受损,某公司应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法院解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据《电子商务法》等规定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电子商务平台未尽到资质审核义务,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商家“刷单”被扣违约金,平台处罚获支持

某电商平台监测到平台内经营者李某开设的店铺存在大量刷单行为,就对李某的店铺做出扣除25积分、禁止发布新产品、罚款10 000元的处罚。商家认为平台处罚过重,诉请退还罚款。法院认为,某电商平台监督、管理异常订单,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予以鼓励。在李某未对订单异常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某电商平台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对李某进行处罚、告知理由,并允许其进行申诉并无不妥。

裁判法院解读:“刷单”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影响了网络交易市场秩序,应当予以规制。电子商务平台按照双方约定,在合理限度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刷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应当予以支持。


8.   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的,不构成侵权

某平台店铺因消费者发布有关包装盒生产日期存在问题的差评言论要求其删除评论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认为,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本案中,虽然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是产品包装盒上的生产日期确实给消费者造成了混淆和误解。李某发表差评并非为了故意贬低卖家的名誉,不具有主观过错,也未使用侮辱性语言,其行为不构成诋毁、侮辱。


裁判法院解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依据《电子商务法》等规定为消费者提供评价系统,使得消费者能够自由地对商品做出评价。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的批评与评论具有一定的容忍度。


二、裁判要旨反映出电子商务平台应当注意的主要责任


电商平台要承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审核、信息披露、监督管理、调处纠纷等法定或约定义务,如果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网络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电商平台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比如,由于电商平台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导致消费者购买到了无食品经营资质商家制作的食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电商平台应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互联网法院该八起典型案例的判决及解读,裁判关注点主要集中于网络交易市场的净化和消费者整体利益的维护,同时也支持电商平台在合理限度内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的监督管理行为。





IPTV内容须审核,广电总局下文清查未经批准安装的第三方App


2020年3月16日,广电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下发了2020年6号文《关于不得在IPTV中安装“奇异果TV”等APP的通知》。通知要求上海市、江苏省等八省和直辖市的广播电视局立即组织对IPTV中非法安装的“奇异果TV”等APP进行清查,并对IPTV现有业务中未经网络司批准安装的第三方APP进行清查与下线,对继续违规的IPTV相关运营机构,采取停止内容供给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资质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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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于IPTV


IPTV即交互式网络电视,是一种利用宽带网,集互联网、多媒体、通讯等技术于一体,向家庭用户提供包括数字电视在内的多种交互式服务的技术。IPTV可以利用有线电视网的基础设施,以家用电视机作为主要终端设备,通过互联网络协议来提供包括电视节目在内的多种数字媒体服务。


IPTV的一个最主要特点在于其实时宽带交互性,使其既不同于传统的有线电视,也不同于正在兴起的常规数字电视。IPTV使用户不受时间限制,能随时选择形式多样化、操作简易及个性化的互动多媒体服务,并采取多种有效的宽带接入,以最大限度地方便用户个性化宽带应用。


二、 IPTV的相关监管政策


广电总局 2010 年 7 月 12 日发布《关于三网融合试点地区 IPTV 集成控制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局〔2010〕 344号),该规定中明确IPTV 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源由各 IPTV 内容服务平台提供。IPTV 集成播控平台播出的节目信号经由电信企业架构的虚拟专网,传播到由 IPTV 集成播控平台管控的用户机顶盒。该通知同时明确,IPTV 集成播控平台实行两级构架,IPTV 集成播控总平台牌照由中央电视台申请,分平台牌照由地方电视台申请。总平台与分平台采用统一的软件管理系统。IPTV 内容服务平台对应于 IPTV 集成播控平台,分为全国性 IPTV 内容平台和地区性IPTV 内容平台,分别接入与之对应的播控平台。


2012 年 7 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 IPTV 集成播控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12〕  43号),规定 IPTV 集成播控总平台牌照由中央电视台持有,分平台牌照由省级电视台申请。全国性 IPTV 内容服务平台牌照由中央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拥有全国性节目资源的省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省级 IPTV内容服务平台牌照由拥有本省节目资源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


2015年4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当前阶段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广电发〔2015〕97号)规定,IPTV全部内容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IPTV集成播控平台集成后,经一个接口统一提供给IPTV传输企业的IPTV传输系统。IPTV传输企业可向IPTV集成播控平台提供节目和EPG条目,经IPTV集成播控平台审查后统一纳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源和EPG。在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和分平台、全国性IPTV内容服务平台和省级内容服务平台、IPTV传输服务企业均应取得总局颁发的具有相应许可项目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之后,方可正式开展业务。


2019年,广电总局下发76号文《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传输系统规范对接工作方案》,其中规定,广电播出机构负责IPTV集成播控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IPTV节目的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IPTV的全部内容和电子节目指南(EPG)(包括电信企业提供的内容和EPG条目)必须由IPTV集成播控平台审核通过后进行统一集成,经一个对接接口统一提供给电信企业的IPTV传输系统,未经集成播控平台审查的内容和EPG条目一律不得纳入节目源和EPG。


据报道,此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2020年6号文件所针对的不是“奇异果TV”等APP不能和IPTV合作,而是应该遵循相关规定进行合规合作,即〔2019〕76号文所要求的需经播控平台审核通过后进行统一集成并提供。而此次事件缘起还在于爱奇艺直接在IPTV平台以APP形式上线,内容未经播控方审核,存在违规现象,因此导致了下文通报,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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